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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个税减免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20-02-13

日前,我国正式出台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未扣除的,可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公告》明确,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可以抵扣。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告》明确,在进行抵扣时个人可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分类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如果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个人可以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针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方面,《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方面,《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针对《公告》的出台,长期关注公益慈善领域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认为,这是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渐进式发展过程中的新轨迹,体现了政府对公益慈善领域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充分,说明政策对于鼓励慈善捐赠、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思路是很明确的。
张凌霄表示,对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者给予税收政策上的减免和税前抵扣优惠,是各国财税制度的通行规定,但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的繁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慈善捐款的发展。虽然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受限于税法统一原则,相关税收政策无法细化,而此次政策的出台,财税部门在重申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将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可以说弥补了《慈善法》立法时预留的空间和缺口,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张凌霄说,《公告》实际上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发布的,是有关部门在税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逐一明确,进一步统一了有关慈善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将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完善了实际操作的环节,使得公益捐赠者的纳税行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可以说,这份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的衔接,以此发挥税收激励在慈善捐赠中的作用,促进纳税公平。


(来源:《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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