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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办法 严重失信人员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发布日期:2019-06-25

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办、国办促进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文件精神,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时相关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进行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审核。
《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六个条件和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六种情形。
  其中,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六个条件:一是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是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六种情形有: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三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四是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社会组织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撤销时间未满5年的;五是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六是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备案同意的。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方式和审核程序。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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